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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作者:钧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7-24 10:00:00点击:28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概况

JUNYA


A与B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A向B借款2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借款期限为一年。后B于2019年8月因病去世,C系B的唯一合法继承人。2020年5月,C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A辩解认可借款事实,但其已于2019年7月将其在D处的货款由B直接收取,收取金额共计21万余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还清。A同时提交了D向B转款的凭证。经法院比对相关证据,并向D本人核实,查明A的陈述属实。



经审理认为,A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可以认定A与B之间的借款事实。故本案争议焦点是A是否已全部偿还了案涉借款。通过审查诉讼中A提交的页岩制品销售发货单、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对D的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日常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可以认定A完成了该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C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B生前与A之间另存在与本案无关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举证证明A与D之间存在经济往来,通过D向A的转款与本案无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A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决驳回C的全部诉讼请求。


钧亚解读

JUNYA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款金额等事实均无异议,A提出已通过由第三人D代为支付款项的方式向B归还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C在本案中完成了“A与B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后,A应当承担完成“A已经偿还完与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审查诉讼中A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法院对D的调查笔录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可以认定A完成了该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动态调整至C处,其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相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完善,尤其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民间资本的融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主体的融资难题,也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民间借贷虽然具有便利性、灵活性等优点,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在法律规范及监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借贷风险日益增加,纠纷持续增长,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又基于社会诚信意识的整体缺失和高利借贷等现象的存在,出借人诉讼的风险也愈高,即使案件胜诉后,能否得到完全的执行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能确定、无法控制的因素。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借贷、理性投资,规范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培养自身具备一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法院需要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防止出借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借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同时,严格分配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着重审查借借贷关系中对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综合案件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微观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从宏观上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继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JUNY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一个跨越了实体法、程序法领域的交叉问题,是任何一类案件都会遇到的,而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特别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难以确定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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