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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鉴|别人欠钱,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支付令?

作者:钧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7-23 10:00:00点击:46




“法院还没开庭,为何我的财产就被执行了?”近日,南宁市马山县法院办理的支付令案件中当事人表达了疑惑……


那么,什么是支付令?为什么会被申请执行支付令呢?


案例概况

JUNYA



广西某供应链公司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分别向黄某和蓝某供应了水电装饰材料。期间,黄某和蓝某都已支付过部分材料款,经双方最终结算,黄某尚欠材料款5200元,蓝某尚欠材料款4000元,两人均就此向广西某供应链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并签字确认,但之后两人均未依约履行。



2025年2月,广西某供应链公司向马山县法院申请支付令,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广西某供应链公司提交的还款承诺书、销售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债务数额确定,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广西某供应链公司无需再向黄某、蓝某履行其他义务),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随后,该院向黄某、蓝某分别发出支付令,限定二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付款义务。


2025年6月,广西某供应链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黄某、蓝某的银行账户。在与两被执行人沟通履行还款义务过程中,二人对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产生了疑惑。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二人这才对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有了深刻了解。于是,黄某当即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而蓝某也承诺当月履行完毕,至此达成案结事了。


钧亚解读

JUNYA



支付令是由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非诉程序,它适用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需进行开庭审理、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具有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在债权人提交充分的证据后,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由于省去了开庭环节,通过较为简略的程序可能会让被申请人产生“未审即判”的错觉。因此,被申请人须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合法合理的异议(如主张已还款、债务数额有误或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等)。法院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支付令生效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法院可依法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以上案件即属此种情形。


因此,支付令等非诉程序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兼顾公平正义与高效率的价值。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民事纠纷,支付令是债权人维权的优选,能显著降低维权成本、缩短权利实现周期,让“纸上的权利”快速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同时提醒债务人,法院依据支付令立案执行,于法有据,并非“莫名其妙的执行”。对于合法债务,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因拖延逃避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JUNY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一个跨越了实体法、程序法领域的交叉问题,是任何一类案件都会遇到的,而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特别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难以确定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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