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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衡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作者:钧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7-20 10:00:00点击:46

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刑排斥民


《民间借贷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子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搬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戒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贵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哪些犯罪?


1.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强调


旧《民间借贷规定》中的“非法集资犯罪”改为新规中的“非法集资等犯罪”。本条不再限于非法集资,而理论上可能包括其他犯罪(留有司法裁量探索的余地)。本条仍然强调“非法集资”,盖因此类犯罪受害人众多,通过刑事诉讼予以全面处理,避免部分受害人无法挽回损失之情形,为社会维稳之需要。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具体可能涉及以下多种罪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非法经营罪(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


【关联法条】2014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其他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间题的规定》(2020)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戒检察机关。


该条司法解释使得地方法院趋于保守,产生民事案件只要涉罪即不受理的实务倾向。但该条规定本身逻辑并无大碍:涉嫌犯罪并不代表一定不是“经济纠纷”!例如——【案例】安徽芜湖中院“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06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


刑事上构成诈骗罪,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只是相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并非直接无效。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企业融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无人行使搬销权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已按约履行合同,新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己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九民纪要》第129条的态度


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城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戒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二)何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既包括借贷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情形,也包括借贷的款项来源属于犯罪行为赃款的情形。后者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后又转贷的,转贷行为作为民间借贷行为即与犯罪行为属于“同一事实”。(借贷合同也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认定无效)


(三)为何是“裁定驳回起诉”?


此乃借贷行为本身即认定为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应走刑事诉讼。根据《民诉法》119条,起诉条件第(四)项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条旨在指出法院主管不合法的情况,根本就不属于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而属于刑事主管,故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立案前,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注意: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两个裁定,当事人存在上诉权。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二、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刑民并列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案、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此乃借贷行为本身不是非法集资等犯罪、只是两者存在关联的民刑交叉案件。此时,桥归桥路归路,分案处理。例如:


(1)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同时向乙公司借款。前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两方面款项混同于一个公司账号,被公安机关冻结。此时,乙公司提起借贷民事诉讼,应当继续审理。


(2)甲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集资用于技改,法定代表人刘某却非法侵占集资款用于放贷获利。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司职工起诉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此民事诉讼不受影响,应当继续审理。


三、刑事案件导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止:先刑后民


《民间借贷规定》第7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一)本条既包括借贷行为直接涉罪又包括关联涉罪的情况


若系直接涉及非法集资等罪,应指此类犯罪之刑事诉讼无法涵盖解决全部借贷民事纠纷的情形。只是借贷行为中的某一笔或某一环节或某一主体(例:借款人涉罪但可另向保证人主张)直接涉及非法集资等罪。某公司业务经理小欠打着为公司融资的旗号,以公司名义与小明订立借贷合同,数额200万元。还款期届至,小明起诉公司返还借款与利息。此时,公司刑事报案主张小欠在签订合同之前已被公司解雇,小欠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时,需要先刑后民。


(二)《民诉法》第153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


其中包括: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条所指中止诉讼,只考量了民间借贷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判决认定为依据的情形,但未考虑当事人因涉罪羁押、除辩护人外无法会见的“不可抗拒”事由。


四、同一行为的法律责任:先民后刑


(一)注意界定“同一行为”


《民法典》第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戒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是指罚金、没收财产,行政责任是指罚款。税款补交等不属于行政责任


《刑法》第36条2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借款人涉罪不影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8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戒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受理。


(一)本条适用的前提是: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2.借款人已经运用借款涉嫌实施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其有罪;3.出借人并未参与借款人的犯罪活动;4.借款人不能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按照民间。


借贷合同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才能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二)本条并不区分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三)借款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即使借贷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亦无效,担保人仍可能承担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自我国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民间资本越来越活跃。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经常与刑事犯罪打“擦边球”,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正确处理好民间借贷行为罪与非罪、民刑交叉时民刑处理顺序及涉罪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法律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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