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茧录|破产程序中典型刑事犯罪的法律认定与追责标准
市场交易过程中,有部分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企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债权、转移隐匿资产、拒不配合提供财务材料等方式,利用破产程序获取不正当收益或假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但其不知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哪些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将通过与破产相关的常见刑事罪名进行整理及分析。
一、虚假诉讼罪
JUNYA

(一)犯罪行为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认定标准为行为人以捏造的客观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后果。结合专项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审理全过程中,行为人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申报虚构、捏造的债权,属于法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范畴,是破产程序中该罪名的典型适用情形。破产环节的虚假诉讼行为,主要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债权凭证等方式,借助破产司法程序参与财产分配,干扰破产债权审核、财产清偿等核心工作。
(二)法定量刑标准
自然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基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为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升级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本罪的,适用双罚制规则,对单位依法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追责。若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规避合法债务,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司法机关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勾结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适用从重处罚规则;行为同时构成多项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追责。
(三)立案追诉法定情形
根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专项司法解释,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债权的行为,直接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入罪前置条件。具备下列法定情形的,可认定为该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立案追诉:一是司法机关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司法强制措施;二是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正常司法审判活动受到干扰;三是司法机关依据捏造事实出具裁判文书、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立案执行基于虚假事实形成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四是多次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是曾因同类虚假诉讼行为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存在其他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妨害清算罪
JUNYA

(一)犯罪行为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妨害清算罪适用于公司、企业进入法定清算阶段后的违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客观行为表现包含三类,分别为隐匿企业资产、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制作虚假记载、在全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擅自分配企业财产。上述行为需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程度,方可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本质是通过违规操作破坏清算程序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损害债务清偿秩序。
(二)法定量刑标准
妨害清算罪仅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不承担本罪刑事处罚。涉案责任人员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可单独适用,也可搭配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合并适用。
(三)立案追诉法定情形
依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相关规定,企业清算过程中,实施前述妨害清算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隐匿企业财产价值累计五十万元以上;二是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虚假记载涉及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三是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企业财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四是造成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五是涉案金额未达前述标准,但导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无法及时清偿,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六是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JUNYA
(一)犯罪行为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本罪的规制对象为企业依法应当留存、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核心财务资料。客观行为体现为行为人实施隐匿或故意销毁上述法定财务资料的行为,破产程序中,该行为多发于债务人拒不移交、私自藏匿、蓄意损毁企业财务资料的场景,直接导致破产管理人无法核查企业真实资产、债务状况,阻碍破产清算、债权核查等工作正常开展。
(二)法定量刑标准
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
(三)立案追诉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相关规定,实施隐匿、故意销毁法定财务资料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涉案财务资料对应的资金、资产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是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取相关财务资料时,行为人隐匿、销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三是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
四、虚假破产罪 JUNYA (一)犯罪行为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虚假破产罪的适用场景为公司、企业假借破产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客观行为主要包括隐匿企业自有财产、主动承担不存在的虚假债务、通过各类违规方式转移、处分企业资产等。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虚假表象,启动虚假破产程序,最终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该行为满足法定损害后果的,构成本罪。 (二)法定量刑标准 虚假破产罪的追责主体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无需承担本罪刑事责任。 (三)立案追诉法定情形 依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相关规定,企业实施虚假破产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立案追诉:一是隐匿企业财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二是虚构承担债务的涉及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三是通过其他违规方式转移、处分企业财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四是造成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五是涉案金额未达法定标准,但造成职工薪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无法清偿,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六是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利益的情形。 破产程序中的各类涉刑行为,本质是市场主体突破法律底线,利用破产程序的制度特性规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既破坏破产制度的公平清偿核心原则,也扰乱常态化市场经营与退出秩序。司法机关对破产领域刑事犯罪的依法追责,能够有效遏制破产环节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企业破产全流程操作。常态化的刑事追责机制,能够强化破产程序的司法严肃性,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法治体系,维护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环境,保障破产制度功能的合法有序发挥。 破产业务团队介绍 JUN YA 本所作为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相关经验及成熟的办案团队,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团队内现有专职律师14人,实习律师2人,外聘专家3人,具有完善的内部分工机制与办案机制,以及具备对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金融投资机构、管理人等不同主体的多元化专业能力,曾以近全胜的战绩为意向投资人成功拿下重整投资项目。熟悉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业务的全流程,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有成功完成破产项目衍生诉讼、仲裁案件的经验与能力,涉及破产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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