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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茧录|破产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作者:钧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7-26 10:00:00点击:26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准确确定是实现公平清偿的核心环节,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既判力常被作为债权认定的直接依据。然而,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使得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成为常见现象,此类异议不仅关乎单个债权人的权益,更影响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与财产分配的公正性。


而实践中,破产债权人基于对债权数额、性质、清偿顺位等方面的认知差异,或因发现新的证据、程序瑕疵等事由,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形屡见不鲜。


一、程序内救济


(一)债权核查与异议提出


1.债权申报与初步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破产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对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涵盖申报主体的合法性、债权的真实性、关联性、债权性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方面。


2.异议提出的时间与内容


当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时,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阶段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必须明确指出异议的具体内容,如对债权数额计算方式的质疑、对债权性质认定的不同看法(是普通债权还是优先债权等)、对清偿顺序的异议等,并详细阐述支持异议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债权人认为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中,利息计算错误,多计算了部分利息,那么债权人在提出异议时,应说明按照何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该利息应如何正确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管理人复核与处理


1.复核程序启动与实施


一旦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异议,应当立即启动复核程序。在复核过程中,管理人拥有广泛的调查核实权。一方面,管理人可要求异议债权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若债权人丙对某笔债权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管理人可要求债权人丙提供更多能够证明该债权存在的交易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另一方面,管理人有权向原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核实相关情况。比如,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管理人可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细节,核实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


2.复核结果处理


经管理人复核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若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确实存在错误,应当对债权表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完成后,管理人需及时将调整结果告知全体债权人,确保所有债权人的知情权。若管理人经复核发现某笔债权的数额计算错误,经调整后减少了该债权的金额,管理人应将调整后的债权金额及相关理由在债权人会议上公布,或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全体债权人。若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向异议债权人书面说明理由。书面说明应详细阐述不支持异议的依据,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使异议债权人清楚了解其异议未被采纳的原因。如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推翻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在书面说明中详细说明所提供证据的瑕疵以及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债权的合理性。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与救济


1.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与决议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议事机构,对债权表负有核查职责。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进行核查后,可就无异议的债权作出决议。对于存在异议的债权,若债权人会议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协商结果处理。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债权人会议未能就有异议的债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当债权人会议无法解决债权异议问题时,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是最终的解决途径。


2.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与审理


若异议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明确规定,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在债权确认之诉中,原告为异议债权人,被告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三、程序外救济


(一)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的条件与依据


当债权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导致确定的债权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债权人申请再审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再审程序的启动与审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再审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将裁定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原生效法律文书暂不执行,待再审结果作出后,依据新的裁判文书确定债权。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例如,若原生效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时存在错误,遗漏了重要证据,再审法院将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情形


当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债权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时,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与审理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其不利的部分。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原诉讼的程序合法性、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等。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求成立,将依法撤销或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部分,从而重新确定债权情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特殊情形下的救济


(一)执行程序中的救济衔接


1.执行异议的提出


在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过程中,若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明确请求暂缓执行或变更执行内容,并说明理由。


2.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复议


执行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执行异议后,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债权的真实性、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等。若执行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将作出相应裁定,如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将裁定驳回。债权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与其他程序的协调


1.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衔接


若涉及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表决前提出。因为异议的处理结果可能对债权人对相关草案的表决意见产生重大影响。如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债权人壬对某笔债权的性质存在异议,认为该债权应属于优先债权而非普通债权,若此异议得到支持,将直接影响壬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的权益分配,进而影响其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态度。因此,在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表决前提出异议,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保障债权人在相关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顺利推进。


2.与其他民事程序的交叉协调


在实践中,破产程序可能与其他民事程序存在交叉。当出现这种情况时,需协调各程序之间的关系,确保债权人的异议得到妥善处理,避免程序冲突。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同时该债权又涉及到另一个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此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两个程序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审理顺序,避免不同程序对同一债权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可通过中止其中一个程序,等待另一个程序的结果,或者通过合并审理等方式,统一解决债权异议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统一和稳定。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有异议时,拥有程序内救济、程序外救济以及特殊情形下救济等多种途径。在程序内,债权人可通过债权核查与异议提出、管理人复核与处理以及债权人会议决议与债权确认之诉等环节来维护自身权益;在程序外,可通过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救济;在特殊情形下,如执行程序中的救济衔接以及与其他程序的协调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救济方式可供选择。这些救济途径相互补充,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异议提供了全面的保障。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能会出现各种新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破产业务团队介绍

JUN YA

本所作为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相关经验及成熟的办案团队,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团队内现有专职律师14人,实习律师2人,外聘专家3人,具有完善的内部分工机制与办案机制,以及具备对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金融投资机构、管理人等不同主体的多元化专业能力,曾以近全胜的战绩为意向投资人成功拿下重整投资项目。熟悉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业务的全流程,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有成功完成破产项目衍生诉讼、仲裁案件的经验与能力,涉及破产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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