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茧录|公司破产后各方必知的职工债权关键点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处理不仅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作为具有优先清偿顺位的特殊债权,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享有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地位,其认定与清偿牵动着多方利益。
一、职工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一)无需主动申报的特殊规则
在企业破产程序里,职工债权地位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清晰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还有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职工无需主动申报。此规定充分考量职工在企业破产时的弱势处境,因职工人数众多,且企业所欠职工债务相对明晰、性质同一,可依财务账册确定,无需职工耗费精力申报,极大降低职工维权成本,避免职工债权因申报问题被忽略。管理人需依法主动承担调查职责,全面审查企业人事档案、财务账目、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梳理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职工对清单的异议处理
当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存在异议时,法律赋予职工明确救济途径。职工有权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要求,管理人有义务对职工异议进行审查核实。若经审查异议成立,管理人应及时更正清单;若不成立,则需书面告知职工理由。若职工对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决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自身职工债权。赋予了职工从企业内部管理人审查到外部司法救济的完整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对自身债权确认的参与权与申诉权,彰显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对待职工债权的原则。
二、职工债权的截止日期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的截止时间一般为破产受理裁定日。自该日起,破产程序正式开启,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此前职工工资属优先受偿范围。以裁定受理日为截止时间具合理性,此时间点前企业正常经营,职工付出劳动应获报酬;受理裁定日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续经营活动或与职工劳动无关,通常不应再计算工资。但在实践中,因不同法律法规、破产程序具体规定以及地方政策存在差异,职工工资截止时间可能会调整。如某些地区根据企业特殊经营状况或维稳需求,可能适当提前或延长截止时间。此外,若破产受理裁定日后企业仍有持续经营活动且有新收入,在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前提下,这些收入也可能用于清偿职工工资。
三、职工债权的范围
(一)职工债权范围综述
职工债权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确切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职工债权包含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中工资范围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不过,在实践中,对于部分报酬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像绩效工资和奖金,其是否完全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不同法院观点不一。
(二)社保费用的区别对待
对于社会保险费用,需对不同险种区别处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这部分费用直接关系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将其纳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范围,体现对职工基本权益的重点保护。而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通常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处于职工债权之后。
(三)公积金问题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未明确将住房公积金债权列入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范围,但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明确,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这为住房公积金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提供指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管理人多参照职工工资清偿顺序执行,以保障职工在企业破产时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四、绩效和奖金的特殊性
绩效奖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中的“工资”范畴,是实务中有争议问题。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否定观点认为:绩效奖金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并非单纯劳动对价,在企业破产时赋予其优先权有违公平清偿原则。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该答复中明确指出:“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同时,在(2021)最高法民申647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绩效奖金不属于职工债权的立场。肯定观点认为:在现代企业薪酬结构中,绩效工资往往占职工总收入的大部分,如将其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外,将使职工债权制度保障生存权的立法目的落空。况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将“奖金”纳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现实中该问题的复杂性往往比制度规定和判例要复杂的多,在好多公司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中,所谓的绩效工资未必就是最高法院答复中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奖金亦然。有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管理人在审查确认职工债权时应首先了解当地司法政策,尽可能搜集详细的证据材料,准确判断破产企业所谓的绩效和奖金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职工薪酬,做出有理有据的论证后再予以确认,以免出现认定错误,给各方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董监高工资的处理
(一)平均工资标准的适用
对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的职工债权,破产法设置了特殊限制规则,以防止这些对企业经营负有责任的人员利用职权获取不公平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现实中,公司董监高特别是是执行董事和高管的的工资远超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在破产清算时,其工资需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算,超出部分不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二)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解释二》对该条的非正常收入做了进一步解释,是指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因返还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其中董监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分两部分处理,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而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按普通债权予以清偿。
综上观之,职工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意义重大,其申报、确认、截止日期、范围界定以及董监高工资处理等问题,均与职工切身利益及破产程序公平、有序推进紧密相关。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平衡职工与其他债权人利益关系,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但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同时照顾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位列第一位,一旦确认有误,势必对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造成影响。
破产业务团队介绍
JUN YA
本所作为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相关经验及成熟的办案团队,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团队内现有专职律师14人,实习律师2人,外聘专家3人,具有完善的内部分工机制与办案机制,以及具备对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金融投资机构、管理人等不同主体的多元化专业能力,曾以近全胜的战绩为意向投资人成功拿下重整投资项目。熟悉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业务的全流程,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有成功完成破产项目衍生诉讼、仲裁案件的经验与能力,涉及破产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
